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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規程
2009/09/15

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

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308號令發佈施行

第一條  

行政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,特依莫拉克颱風災
  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,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(以
  下簡稱本會)。

  

第二條  

本會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災後重建整體規劃、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國內、外民間支援之協
    調、推動及督導。

二、災區交通、道路、水利、水土保持、電信等公共工程、公用設備搶修
    與重建之規劃、協調、推動及督導。

三、災區居民安置、就學、就業、環境、衛生、醫療、紓困、融資、心理
    重建、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、住宅與遷村規劃之協調、推動及督導。

四、災區農業、觀光業、工商業與文化創意產業重建工作之協調、推動及
    督導。

五、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。

第三條  

本會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,由本院院長、副院長兼任之,委員三十三
  人至三十七人,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、相關機關及災區縣(市)首長、專
 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(聘)兼之。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,合計不得少於
  五分之一。   

第四條  

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召集人指示,綜理會務;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,襄
  助執行長指揮、督導所屬業務;工作人員均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,辦理
  本會幕僚作業。

第五條  

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。

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,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召集人代
  理主持會議。本會開會時,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、專家學者、災民或原住民
  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。

第六條  

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,另以編組表定之。

第七條  

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,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。

第八條  
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。

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

 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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